2010年,时任甲方村组组长的乙方代理人要求甲方把口粮田转包给乙方种植草莓,口头承诺的承包期限为3——5年,甲方没有答应,几天后,乙方代理人又找到甲方说明,甲方土地的东西邻居都要把自家的土地转包给乙方,将来两边拉上隔离网,你怎么收种(甲方的土地只有4.4米宽,真是那样的话,拖拉机、收割机确实无法拐弯,但对方说这些话时也没第三人在场,无法取证),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被迫应允。几天后,甲方在乙方事先准备好的,没有填写承包期限的合同上签了字(签字时 对方仍然选择了无法取证的环境,即只有甲方合乙方代理人在场,但后来两位证明人签字时,承包期限仍然是空白,有两位的证词)。甲方在合同上签字之后一年半,乙方始终没有将其完整后的合同文本交付甲方。但这段时间甲方误以为承包期限为3——5年,而先后收取了乙方两年的土地承包金,即2011年11月——2012年10月,2012年11月——2013年10月,2013年4月,甲方阻止乙方耕作,逼迫乙方出示合同,乙方和他的代理人才把完整的合同复印件送到甲方的家里。甲方这才发现乙方瞒住甲方,在承包期限栏中填了15年的承包期限。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这段时间甲方收取的两年承包金应归属3——5年的口头协议的履行范畴、还是属于15年的文本合同的履行范畴?前提是,这当中甲方误以为乙方随便填写也不过5年承包期限,万万想不到他会填写15年。 |